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财保1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5937436A。
法定代表人李承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19)渝0155执保205号及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渝015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民终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驳回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原查封的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