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5754号
原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5937436A。
法定代表人:李承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808448。
法定代表人:曾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兵,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