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321执保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西平,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102号(妇幼保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海舰,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聂海舰买卖合同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5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聂海舰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