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妇幼保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随县。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