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005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又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建设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