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与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5执保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6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50605645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运粮农场二分场南湖队。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9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10910153X,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泽口潜泽大道。
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北端(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