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30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已履行完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