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546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9巷9号。
法定代表人:石利,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清偿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