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秀明建材有限公司、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326执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秀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XXXX,住所地望谟县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XXXX。
法定代表人:石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4187.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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