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册亨县板街砂石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327财保1号
申请人:册亨县板街砂石场,住所地:册亨县丫他镇板街村纳板组岩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J76NX6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铁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9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5498M。
法定代表人:石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册亨县板街砂石场(以下简称“板街砂石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新禹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320××××2496的账号存款,冻结限额为431977.85元。申请人板街砂石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063901499139118,保险金额:431977.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板街砂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人板街砂石场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毕节新禹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320××××2496的账号存款,冻结限额为43197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80元,由申请人册亨县板街砂石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佳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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