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望谟县邦德货运部、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326财保6号
申请人:望谟县邦德货运部,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布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6GW92K8B。
经营者:韦家弄,男,布依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9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5498M。
法定代表人:石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望谟县邦德货运部于2022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账号:1320××××2496,开户行: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进行冻结,申请保全金额为664973.00元,不足的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望谟县水务局的工程款。申请人望谟县邦德货运部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23901574704154),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望谟县邦德货运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开户的账号为1320××××2496的银行账户存款664973.00元,不足额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望谟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45.00元,由申请人望谟县**货运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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