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1923号
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绿,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青莲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京广立交桥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莲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