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付作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嘉秀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作方,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作方凿井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牧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G×××**号解放牌车辆,注册时间为2007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2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苏守哲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