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东明县马头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书安,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540.8元及利息的义务。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进行第一次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2021年05月05日进行第二次查询,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鲁R×××××、鲁R×××××、鲁R×××××、鲁R×××××汽车五辆、位于东明县国用(2013)第0036号土地、东房权东明县字第××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的(2021)鲁1728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该车辆与房产,于2020年02月01日进行了人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它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2021)鲁1728执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57540.8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虽查封了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鲁R×××××、鲁R×××××、鲁R×××××、鲁R×××××汽车五辆、位于东明县国用(2013)第0036号土地、东房权东明县字第××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57540.8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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