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616号
原告: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任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2KDW1C。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亚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97837C。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河南省久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