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又名宋山根,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嘉秀园5号楼2单元17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贤君,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贤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