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清温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