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914号
原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中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原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9月14日,三一重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一重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