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牟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7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都皓怡
审判员矫志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邹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