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3555号
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被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飞,经理。
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毓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