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607号
申请人: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市华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