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59号
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桃村镇204国道南农资交易中心1号楼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M9P2COM。
法定代表人:孙寿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治锋,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工业园泰安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8084080M。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桃村镇政府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16.88元,由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曲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