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1091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鲁10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二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9868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判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二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单位签收,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又拒绝申报财产。 2018年12月23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高令依法送达被执行人。2019年4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书记员  赵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