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602民初6675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被告泰通公司、被告二十度公司、被告邱书精、被告焦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旭、李轩,被告泰通公司、被告邱书精、被告焦国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伟、曲凌霄,被告二十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借款本金642671.54元、利息42628.97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同时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并由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邱书精、被告焦国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邱书精、被告焦国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 案件受理费10653元,均由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邱书精、被告焦国新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0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伞银春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书 记 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