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6执异53号
本院在执行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与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焱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是否对案涉账户存款1225972.95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分析如下:
根据《通知》的内容,二十度公司张贴《通知》,即是向采暖户发出供暖要约,采暖户按《通知》要求存入采暖费,即是采暖承诺,双方由此形成了供采暖合同关系,二十度公司为供暖主体。现采暖户将2019年冬季采暖费按《通知》要求的缴费方式微信扫码存入二十度公司指定的账户,二十度公司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发票、缴纳税款,足以认定采暖户是向二十度公司交纳采暖费,案涉账户存款应为二十度公司所有;绿焱公司认为自己系借用二十度公司的设备为用户供暖、收取的采暖费为自己所有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泰通公司与二十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鲁0686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十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通公司货款2000643.76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度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泰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4日冻结了绿焱公司在栖霞农村商业银行桃村支行2260021834205800003860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存款2500000元,实际冻结1225972.95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二十度公司在桃村镇驻地小区张贴《2019-2020年采暖收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加盖了二十度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公章,《通知》要求各采暖用户于2019年10月12日-31日期间通过扫描《通知》上的供暖缴费码微信支付采暖费。《通知》张贴后,各采暖户陆续按上述方式将采暖费存入上述案涉账户,应采暖户的要求,二十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
驳回异议人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刘晓坤
审判员 鲁岩涛
书记员 吴盼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