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十度(某某)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6执1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