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邯郸电影院、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邯郸市邯郸电影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邯郸市邯山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博宇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黎明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汤永敬,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邯郸市邯郸电影院(下称邯郸影院)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邯山区法院)(2018)冀04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山区法院查明,博宇公司与邯郸影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4年9月19日作出(2004)邯山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邯郸影院返还博宇公司借款本金364269.4元,案件受理费7974元,其他诉讼费用3987元均由邯郸影院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博宇公司的申请,该院于2005年3月10日以(2005)邯山执字第***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05)邯山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影院的房屋租赁费379830.40元及利息。
另查明,邯郸影院与博宇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15号裁决:博宇公司向邯郸影院返还赵都影城一层房屋,返还后的房屋使用权、收益权归邯郸影院所有。由于邯郸影院已预交仲裁费,博宇公司应给付邯郸影院2000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邯郸影院的申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6)冀04执19号立案执行。赵都影城一层房屋移交给邯郸影院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6)冀04执19号执行裁定:终结[2013]邯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邯山区法院认为,关于邯郸影院提出的应予抵顶博宇公司收取的租赁费1204163.9元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消,请求抵消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规定。本案中,邯郸影院所称博宇公司收取的1204163.9元收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也未经博宇公司认可,故对邯郸影院的此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邯郸影院提出的要求抵顶“博宇公司未给付其20000元仲裁费”的主张,根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4执19号执行裁定书可知,该案已依法终结执行,故对邯郸影院的此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邯郸影院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邯郸市邯郸电影院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邯郸影院称,请求撤销邯山区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2执异2号执行裁定。理由:1、依据邯郸市仲裁委的裁决,一层门市的租赁费1204163.9元应归申请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消,请求抵消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规定,申请人符合第二种情形。2、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20000元仲裁费,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本费用另案处理”,意思是仲裁费抵顶申请人欠被申请人债务。一审法院以该案已终结执行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邯山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邯郸市邯郸电影院签章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邯郸电影院申请执行博宇公司一案(2016)冀04执19号案,(2013)邯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第四项裁决内容,被申请人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邯郸市邯郸电影院支付裁决费20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费用另案处理,本案裁决费互不追究。邯郸影院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已将赵都新城一层房屋返还给申请人,裁决书的主要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6)冀04执19号执行裁定,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的执行。邯郸影院提出的应予抵顶博宇公司收取的租赁费1204163.9元的主张,既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也未经博宇公司认可,对邯郸影院的该项主张,邯山区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邯郸影院提出的要求抵顶“博宇公司未给付其20000元仲裁费”的主张,邯山区法院对邯郸影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邯山区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2执异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邯郸影院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邯郸电影院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红梅
审判员  徐章俊
审判员  潘陈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