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项秀和与严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7民初133号
原告:项秀和,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河北煊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东环路东侧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座2404号。
法定代表人:汤永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秀和诉被告***、***、河北煊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项秀和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长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