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3278号
原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达,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楷模分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楷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79元,减半收取225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