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于莎莎,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荣泽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赵彬,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至804号。
法定代表人:焦盼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23-02-D14。
法定代表人:张伟民,经理。
被执行人: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7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崔立丰,经理。
被执行人:于莎莎,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工六巷23号1单元1303号。
被执行人:林宪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驼峰路78号附27号。
被执行人:蔡易彤,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蔡家村220号。
被执行人:施彦亦,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2723号。
被执行人: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蔡家村124号。
被执行人:孙爱婷,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蔡家村1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莱州市荣泽镁业有限公司、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莎莎、林宪盛、蔡易彤、施彦亦、蔡洪成、孙爱婷(2019)鲁0602民初49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0日以(2019)鲁0602民初49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3日、4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续冻,现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帐户的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