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举、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330号

原告:**举,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玉岱大厦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总经理。

原告**举与被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举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元,由**举负担。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