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330号
原告:**举,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玉岱大厦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总经理。
原告**举与被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举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元,由**举负担。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