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95号之一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沈亮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室至804室。
法定代表人:焦盼盼,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0号。
法定代表人:于莎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蔡家村124号。
被申请人:孙爱婷,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蔡家村124号。
上述六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达、徐萌,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村(珠玑集团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夕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丁杰,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孙爱婷、***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鲁0602财保2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孙爱婷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孙爱婷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孙爱婷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春萍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车爱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