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芝罘区合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芝罘区合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3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于莎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芝罘区合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蔡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