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某某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286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村(珠玑集团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夕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室至804室。
法定代表人:焦盼盼,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0号。
法定代表人:于莎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此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蔡洪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修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