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赵彬,经理。 被执行人:***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至8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23-02-D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7层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于**,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蔡易彤,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莱州市***业有限公司、***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蔡易彤、***、***、***(2019)鲁0602民初493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1、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元,利息、复利117749.43元(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本息合计5617749.43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对被执行人蔡易彤、***抵押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2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城区字第**、莱州国用(2014)第0450号】、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0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房权证城区字第**、州国用(2014)第0449号】、位于莱州市城区古城街粮贸公司住宅楼3幢2-201室,2-201室地库【莱房权房权证城区字第**】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144000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1124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2020年3月30日、6月10日、9月8日,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是否开办公司、股票、证券、民政、支付宝、财付通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10日、7月17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4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线下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牟平区通海路69号10号楼1**11001号的不动产已被抵押,暂不宜拍卖处置。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且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清算破产。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元,利息、复利117749.43元(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本息合计5617749.43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对被执行人蔡易彤、***抵押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2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房权证城区字第**、用(2014)第0450号】、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0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城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第0449号】、位于莱州市城区古城街粮贸公司住宅楼3幢2-201室,2-201室地库【莱房权证城区房权证城区字第**】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144000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1124元、保全费5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