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家庭装饰分公司、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3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11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家庭装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街3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家庭装饰分公司、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建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