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946-1号
申请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街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