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59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安徽龙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龙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