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90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琦,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城镇育人花园。

法定代表人:胡爱玲。

***与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13.5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1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