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建设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民,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南大道4278号知本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俞国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强,董事长。
上诉人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吴兴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特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兴中学上诉称:科纳特公司诉讼请求赔偿额的计算仅凭其单方制作的方案报价单,真实性存疑,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明显虚高,不符合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科纳特公司答辩称,涉案作品是其具有极高艺术声誉和雕塑景观创作质量的团队创作完成,对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其权利,也是其对自身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同。至于侵权是否成立,诉讼金额应被支持多少,属于法院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程序的审理范围。一审裁定合法有据,请求驳回吴兴中学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科纳特公司请求判令吴兴中学、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00万元及合理费用9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虽然吴兴中学、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湖州市,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浙江省湖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著作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科纳特公司的诉请金额是否合理,则需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吴兴中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臻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陈 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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