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79号之二
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
法定代表人:俞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龙,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建设路**iv>
法定代表人:金凯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0年11月10日,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49元,减半收取47174.5元,由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牟 丹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