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南大道4278号知本大厦807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331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伊尔施***.组织机构代码K0494702-9。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科纳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