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元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元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净居寺路22号1栋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
原告**诉被告成都元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元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宗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