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325号之一
原告:四川灵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商业一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2728Y23。
法定代表人:张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3416。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
原告四川灵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灵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告3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雪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诗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