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四川乐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峨眉至汉源高速公路2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5分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13民初4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告:***,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四川乐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大道×号××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MA62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峨眉至汉源高速公路2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5分部,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峨眉至汉源高速公路2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5分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