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0财保24号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县城乾候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825557202。
法定代表人:杨富重,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振兴路南育新街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077489422U。
法定代表人:朱张静,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邱国(2014)第00017号土地一宗(保全价值1,28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ASHJ027Z0121Q000046F)。
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邱国(2014)第00017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俊朋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0财保24号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县城乾候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825557202。
法定代表人:杨富重,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振兴路南育新街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077489422U。
法定代表人:朱张静,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邱国(2014)第00017号土地一宗(保全价值1,28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ASHJ027Z0121Q000046F)。
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邱国(2014)第00017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邯郸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