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89号

案外人:李世香,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R××××(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李卫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河埝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42号阳光圣菲营销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广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东鸣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姚县桂花树皮厂铜选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姚县桂花镇树皮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大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交际河区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乌拉溪乡。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寻甸浩恒磷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摆宰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超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丰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田冲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桑植县友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丁家坡村丁家坡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二郎坪镇二郎坪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雅安市绿洲长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1组。

法定代表人:宁中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1201房。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悦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联盟社区彩虹大道南段295号东能财富广场写字楼6楼7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塘村长沙市披塘实业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99号成都国际汽摩商城20栋。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7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万弘隆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1号7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恒瑞东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单元27层27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关山社区16组青年湖集居点19栋。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镇远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金堡镇冽洞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澜沧小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小康宾馆。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德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08号8栋806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88号附2303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东能红岩水电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红岩电站。

法定代表人:冉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东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赤龙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左家山村陈家组1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鑫永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青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袁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三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凉苑山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鑫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德亭乡德亭街。

法定代表人:金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市鑫航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能泰湘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7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9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富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蛇岭。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迎宾大道都市美丽风景16-1-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7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富通城4栋A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杨社群,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城房产公司)、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896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世香对本院查封登记在东港实业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海××路××花园××栋××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世香称,其于2017年12月5日与东港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产,争议房产总价款108万元。案外人李世香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未办理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所致。故请求解除对争议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与东港实业公司、美泰诚房产公司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川民初1号民事裁定,查封东港实业公司、美泰诚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川执54号。2019年8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执54号执行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896号。

另查明: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川执保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3月12日要求协助查封东港实业公司、美泰诚房产公司的财产,主要内容为:一、查封东港实业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路××号“阳光圣菲苑”项目在建工程的以下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惠湾房预字第【2011】第029号、惠湾房预字第【2015】第038号、惠湾房预字第【2016】第069、惠湾房预字第【2016】第084号):(一)地下一层车位(共计977个);(二)住宅(22套)(具体明细略);二、查封美泰诚房产公司位于广州省惠州大亚湾霞涌的“海韵雅苑”项目在建工程中共计102套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惠湾房预许字【2013】第049号】(具体明细略)。上述对东港实业公司和美泰诚房产公司的房屋查封为首查封。案涉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之内。

2.案外人李世香于2017年12月5日与东港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产,房屋总价为108万元。合同约定东港实业公司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与李世香。李世香已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并占有争议房产至今,东港实业公司向李世香出具了相应收据。李世香在大亚湾区内名下无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李世香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东港实业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产,李世香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且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其请求中止争议房产的执行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龙海××路××花园××栋××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