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陡岭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萌,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河埝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42号阳光圣菲营销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广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东鸣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姚县桂花树皮厂铜选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姚县桂花镇树皮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大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交际河区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乌拉溪乡。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寻甸浩恒磷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摆宰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超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丰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田冲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桑植县友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丁家坡村丁家坡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二郎坪镇二郎坪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雅安市绿洲长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1组。

法定代表人:宁中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1201房。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悦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7层1704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孟伟胜。

被执行人: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联盟社区彩虹大道南段295号东能财富广场写字楼6楼7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塘村长沙市披塘实业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99号成都国际汽摩商城20栋。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7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万弘隆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1号7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恒瑞东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单元27层27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关山社区16组青年湖集居点19栋。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镇远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金堡镇冽洞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澜沧小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小康宾馆。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德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08号8栋806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88号附2303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东能红岩水电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红岩电站。

法定代表人:冉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东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赤龙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左家山村陈家组1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鑫永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青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袁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三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凉苑山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鑫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德亭乡德亭街。

法定代表人:金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市鑫航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能泰湘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7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9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富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蛇岭。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迎宾大道都市美丽风景16-1-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7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富通城4栋A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杨社群,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建筑公司异议称,(2020)粤139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已确认长沙建筑公司对东港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拍卖价款在1525304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长沙建筑公司对本院拍卖的东港实业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西区龙海××路××号××栋××层××号××栋××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拍卖所得款5486346.1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将案涉房屋的拍卖所得款支付给浦发行成都分行,将该款支付给长沙建筑公司。

本院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浦发行成都分行诉东港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浦发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川执54号。2019年8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执54号执行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川01执2896号。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日、31日作出(2019)川01执2896号之四十四、四十五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内容为:拍卖案涉房屋。竞买人杨慧满、罗湘东分别以944256.1元、4542090元竞得案涉房屋。

另查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向本院作出(2020)粤1391执1535、1536号、(2020)粤1391执1535、1536号之一《优先受偿函》载明:将长沙建筑公司纳入分配范围,在拍卖款1525309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长沙建筑公司以其对案涉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本院向其支付案涉房屋的拍卖款,属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执行请求,应由本院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如相关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方可提出执行异议。故长沙建筑公司的请求不属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邱家德

审 判 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 欢

书 记 员  罗羚尹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