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执复21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负责人:李卫星,行长。

被执行人: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

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河埝街**/div>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二路**阳光东菲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广三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城东鸣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大姚县桂花树皮厂铜选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桂花镇树皮厂村委会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大和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交际河区龙潭镇/d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乌拉溪乡/d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寻甸浩恒磷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摆宰村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超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医路**iv>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丰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田冲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桑植县友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丁家坡村丁家坡组>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二郎坪镇二郎坪村>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雅安市绿洲长河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宁中元。

被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东港名苑**>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成都悦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

被执行人: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江堰市永丰街道联盟社区彩虹大道南段**东能财富广场写字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

被执行人:长沙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塘村长沙市披塘实业有限公司**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成都国际汽摩商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成都万弘隆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成都恒瑞东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关山社区**青年湖集居点**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经理。

被执行人:镇远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金堡镇冽洞村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澜沧小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小康宾馆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四川德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江汉路******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成都华湘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附**弯新河路**附**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东能红岩水电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红,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红岩电站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冉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东南路,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东南路**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东南路**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

被执行人:长沙赤龙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左家山村陈家组,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左家山村陈家组**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鑫永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青华路**。,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青华路**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云南袁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云南三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凉苑山,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羊头岩凉苑山庄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被执行人:嵩县鑫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德亭乡德亭街。
,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德亭乡德亭街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金磊。

被执行人:西昌市鑫航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川省西昌市健康路**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能泰湘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段********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di,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富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蛇岭div>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迎宾大道都市美丽风景16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迎宾大道都市美丽风景**丽风景**;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厦**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厦**新希望大厦**-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富通城******,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富通城******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山东,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杨社群,女,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张新军,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复议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执异6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公司)等四十六名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华西公司以其对案涉财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案涉财产并暂扣执行款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润投资公司等四十六名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川01执2896号,执行标的额:535359338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西公司诉东润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2002民初57号,诉讼请求标的额为工程款24948684.55元及利息。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行为的依据。本案中,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该院对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润投资公司等46名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异议人华西公司称其享有对“东能·华府熙城”项目在24948684.55元范围内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本案中,华西公司的工程款优先权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故华西公司以其已提起相关诉讼主张为由,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川01执异60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华西公司的异议请求。

华西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华西公司对案涉财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中止执行案涉财产并暂扣执行款项;二、执行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执异604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财产的执行。

本院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东润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小区“东能·华府熙城”项目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共(资)房预售证第(2019-39)号项下,3(ZF)1-1/2/3-1、3(ZF)1-1/2/3-2、4(ZF)1-1/2/3-1、6(ZF)1-1/2/3-2、7(ZF)1-1/2/3-1、7(ZF)1-1/2/3-2成套住宅及车库进行评估,且评估机构已出具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复议审查程序中应审查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华西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对案涉财产应否中止执行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的范畴。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建设工程变现价值受偿顺位优先权,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并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本案中执行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华西公司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已提起诉讼为由要求中止执行,不应得到支持,执行法院对案涉财产不能中止执行。

二、关于本案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问题。

承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上述权利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亦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并不以必须取得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进行审查,并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华西公司作为承包人所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但执行法院在处置案涉财产时,应对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确定受偿顺位并进行分配,以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复议申请人华西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执异60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执异60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廷俐

审 判 员 茅 勇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颜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