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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岳阳洞庭大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215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01执2896号。案外人莫彩红对执行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龙海二路42号阳关圣菲5栋106、107、109、110、111、112、113、114、115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莫彩红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莫彩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彩红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何云鹏
书记员  王 敏